(2017)湘0103民初14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南天卓贸易有限公司、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何永、熊淑芝、李振波、熊清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原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湖南天卓贸易有限公司,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何永,熊淑芝,李振波,熊清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1416号之一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原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财政厅综合楼19-20楼。法定代表人:易跃进。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鹏、贾肖虎,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天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81号2.3.4栋2104号。法定代表人:何永。被告: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二环西路(翰林华府1栋301号)。法定代表人:周航锋。被告:何永,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熊淑芝,女,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振波,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熊清香,女,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南天卓贸易有限公司、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何永、熊淑芝、李振波、熊清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天卓贸易有限公司、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何永、熊淑芝、李振波、熊清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0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合计5850元,由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龙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轩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