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行终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临沂市正通硅砂有限责任公司、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沂市正通硅砂有限责任公司,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省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行终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市正通硅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孙祖镇址坊村。法定代表人张凤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沂南县历山路南首。法定代表人寇廷禄,局长。原审第三人王省培,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上诉人临沂市正通硅砂有限责任公司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临沭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1行初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沂市正通硅砂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临沂市正通硅砂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沂市正通硅砂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临沂市正通硅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建伟审 判 员 杨建义代理审判员 崔岩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