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支行与李杨超、谭喜清、熊德胜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支行,李杨超,谭喜清,熊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支行。被执行人李杨超,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谭喜清,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熊德胜,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支行与李杨超、谭喜清、熊德胜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当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杨超的银行存款10551.8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王望喜审判员 方显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飞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