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6民初3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金际荣与金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际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410号原告:金际荣,男,1942年7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金际荣,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金际荣与被告金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金际荣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际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际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还原告50元。审判员  刘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天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