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凯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262号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对原告陈凯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481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481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中“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凯借款本金15元”补正为“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凯借款本金15万元”审判员 任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