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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凯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262号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对原告陈凯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481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481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中“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凯借款本金15元”补正为“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凯借款本金15万元”审判员  任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