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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诸葛芹与于梦迪、边俊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葛芹,于梦迪,边俊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1605号原告:诸葛芹,女,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于梦迪,女,1995年8月7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边俊跃,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号。负责人:徐勇,总经理。原告诸葛芹与被告于梦迪、边俊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庭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葛芹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0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诸葛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路晓玲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人民陪审员  主父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永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