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书华、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书华,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财保1号申请人:王书华。被申请人: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查林,董事长。申请人王书华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湄潭县“茶海明珠”项目C2栋-2-2、-2-6、-2-7、-2-8、-2-9、-2-10、-2-11、-2-12;C4栋-1-2、-1-3、-1-4、-1-5、-1-6;C5栋-1-2、-1-3、-1-4、-1-5、-1-6号商品房予以查封。申请人王书华以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部新区支公司出具的保函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保证生效的裁判结果得以顺利执行,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湄潭县“茶海明珠”项目C2栋-2-2、-2-6、-2-7、-2-8、-2-9、-2-10、-2-11、-2-12;C4栋-1-2、-1-3、-1-4、-1-5、-1-6;C5栋-1-2、-1-3、-1-4、-1-5、-1-6号商品房;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的5月24日止)。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书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