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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储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与邸文东、刘玉凤、蔡立柱、邸荣菊、蔡立东、汪海艳、刘安国、张立艳、蒋忠校、姜国芝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储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邸文东,刘玉凤,蔡立东,汪海艳,蔡立柱,邸荣菊,刘安国,张立艳,蒋忠校,姜国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4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储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振东,行长。被执行人邸文东,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鸟河乡大川村邸家沟屯。被执行人刘玉凤,女,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鸟河乡大川村邸家沟屯。被执行人蔡立东,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鸟河乡久太村崔玉恒屯。被执行人汪海艳,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鸟河乡久太村崔玉恒屯。被执行人蔡立柱,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鸟河乡久太村崔玉恒屯。被执行人邸荣菊,女,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鸟河乡久太村崔玉恒屯。被执行人刘安国,男,195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鸟河乡久太村三性屯。被执行人张立艳,男,195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鸟河乡久太村三性屯。被执行人蒋忠校,男,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鸟河乡永年村砬砬屯。被执行人姜国芝,女,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鸟河乡永年村砬砬屯。本院在执行中国邮储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与邸文东、刘玉凤、蔡立柱、邸荣菊、蔡立东、汪海艳、刘安国、张立艳、蒋忠校、姜国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25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姚云河审判员 刘春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庆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