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吉林与被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亚支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吉林,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亚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4执143号申请执行人方吉林,男,1955年2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人。被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亚支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中央金座1栋C座1-2层部分商铺。负责人李林彬,经理。申请执行人方吉林与被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亚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云0114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亚支行应交付车架号为LSVXZ25N2F2152795车辆合格证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方吉林与被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亚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亚支行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4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