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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督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对王作明申请支付令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王作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802民督6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法定代表人:裴海峰,系行长。委托代理人:谷大成,系科员。被申请人:王作明,男,汉族,农民,住洮北区岭下镇石头井子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借款签订借款合同,被申请人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故提出支付令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王作明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10493.44元共计40493.4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作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10493.44元共计40493.44元。申请费271.00元,由被申请人王作明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志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