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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财保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谢文雄、王云洪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文雄,王云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财保36号之一申请人谢文雄,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被申请人王云洪,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个体户,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受理保全的谢文雄申请执行王云洪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谢文雄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王云洪个人名下价值40万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谢文雄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没有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云洪所有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路××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73.49平方米,产权证号:00095975)。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天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 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