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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2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于京林与被申请人山东宇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东兴经贸有限公司、烟台庄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万顺经贸有限公司、孙崇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京林,山东宇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东兴经贸有限公司,烟台庄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万顺经贸有限公司,孙崇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2财保17号申请人:于京林,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山东宇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创业路42号。法定代表人:蔡杰,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烟台东兴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08号。法定代表人:蔡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烟台庄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08号。法定代表人:蔡杰,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烟台万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08号(卧龙园区)。法定代表人:蔡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孙崇信,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申请人于京林与被申请人山东宇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东兴经贸有限公司、烟台庄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万顺经贸有限公司、孙崇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宇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东兴经贸有限公司、烟台庄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万顺经贸有限公司、孙崇信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宇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东兴经贸有限公司、烟台庄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万顺经贸有限公司、孙崇信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小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曲英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