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恢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大丰市金鹿渔业专业合作社与张连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丰市金鹿渔业专业合作社,张连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恢173号申请执行人:大丰市金鹿渔业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67549206-6,住盐城市大丰区王港闸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亚斌,该合作社社长。被执行人:张连顺,男,1957年3月2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大丰市金鹿渔业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张连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大港民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的履行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且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刁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