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刑监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游全忠贪污再审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4)川刑监字第73号原审被告人游全忠犯贪污罪一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2作出(2003)都江刑初字第001号刑事判决,游全忠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5日作出(2003)成刑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1、撤销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03)都江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2、发回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6作出(2003)都江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认定游全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原审被告人游全忠仍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日作出(2004)成刑终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游全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原审被告人游全忠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后,经审委会讨论决定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08)川刑再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重审。四川省都江堰法院重审后作出(2010)都江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游全忠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成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游全忠仍不服,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认为游全忠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