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任亚芳与被告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亚芳,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02民初595号原告任亚芳,女,1950年6月4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委托代理人:王丽丽,系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伟,女,1957年7月17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原告任亚芳与被告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亚芳、被告郑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郑伟分别于2016年8月10日、2016年8月19日向原告借款共计3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借款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郑伟答辩称借款属实,暂时无力偿还,同意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欠条2份,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该证据已经庭审质证,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郑伟于2016年8月10日向原告任亚芳借款2万元,并出具欠条1份,约定年底还款并给付利息5000元。被告又于2016年8月19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年底还款。两笔借款共计3万元,被告至今未偿还,亦未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任亚芳与被告郑伟之间自愿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任亚芳借款本金共计3万元;同时按月利率2%计算给付借款利息,其中借款2万元利息自2016年8月10日起计算、借款1万元利息自2016年8月19日起计算,均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郑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675元(立案庭代收),逾期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强代理审判员 房兵代理审判员 高 润 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