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明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民初1709号原告:上海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王桃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忠,山东君诚仁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华,男,1956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上海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2017年5月25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献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明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自2003年起为上海市松江区天虹二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3年前物业服务费按照0.30元/月/平方米收取,自2014年起物业服务费按照0.50元/月/平方米收取。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468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754.80元。被告陈明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5日,松江区茸北镇城镇建设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茸梅集镇二、四、六村、台湾四幢别墅、24亩土地提供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为自2003年1月1日起至成立业主委员会时止;物业管理服务费为0.30元/月/平方米。经上海市松江区物价局核准,天虹新村多层房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0.30元/月/平方米,自2002年6月始执行。2016年4月11日,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茸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载明自2003年起至今,由原告为茸梅集镇天虹一至六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因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故至今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013年前物业管理费按每月每平方米0.30元收取;2014年起物业管理费按每月每平方米0.50元收取。另查明:被告是上海市松江区天虹二村XXX号XXX室房屋权利人之一,房屋建筑面积为62.90平方米,房屋类型为公寓。现因被告拖欠原告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未付,原告催讨无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收费目录、居委会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松江区茸北镇城镇建设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对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当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754.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明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卫XX审 判 员 庞伟丽人民陪审员 陆瑞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阮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