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伟成与被执行人李新、孙燕飞、荣保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成,李新,孙燕飞,荣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240号申请人赵伟成,男,1971年12月29日生人,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新。男,1977年6月9日生人,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孙燕飞,女,1979年6月20日生人,汉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荣保军,男,1967年3月11日生人,满族,工人,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赵伟成与被执行人李新、孙燕飞、荣保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新、孙燕飞无财产可供执行,李新名下的纸厂已停产,现已被其他案件查封,荣保军所有的工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股金已被冻结,申请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徐 猛审判员 柳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宗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