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亚峰与邓明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峰,邓明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1执3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峰,男,汉族,39岁,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被执行人:邓明川,男,汉族,43岁,住所地四川省开江县。申请执行人王亚峰与被执行人邓明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拉萨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拉仲裁字第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亚峰于2017年1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明川给付租金311322.00元,仲裁费13526元,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执行费4772.72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材料,被执行人实际未履行。2、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西藏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邓明川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邓明川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到被执行人居住地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藏宇辰商贸有限公司内调查,即未找到被执行人邓明川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4、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将被执行人邓明川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邓明川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亚峰释明被执行人邓明川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王亚峰明确表示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次仁贡嘎审判员 格桑卓嘎审判员 晋美朗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赤列白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