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萨如拉与朱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萨如拉,朱宝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2417号原告:萨如拉,女,1976年1月2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第四居委会5组19号。被告:朱宝林,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义隆永镇东湾子村。原告萨如拉与被告朱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萨如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萨如拉负担。审判员 金玲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花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