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怡文与湖南润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怡文,湖南润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172号原告:王怡文,男,199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湖南明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润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36号喜盈门商业广场1、2栋及地下室9002。法定代表人:魏锦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沐,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怡文与被告湖南润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王怡文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怡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怡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81元,减半收取计1090.5元,由原告王怡文负担。审判员 胡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海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