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甲与被告称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967号原告陈甲,男,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陈乙,男,住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诉被告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向原告返还了借款,原告陈甲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甲提出撤诉申请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任何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邵万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建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