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34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确山县华源电料门市部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确山县华源电料门市部,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34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确山县华源电料门市部。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确山县华源电料门市部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王黎明之妻郭霞在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店支行的银行账号为6230*************的存款,现被执行人王黎明已主动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黎明之妻郭霞在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店支行的银行账号为6230***********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康 熙审判员 方光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焕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