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长青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青,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505号原告刘长青,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10号。法定代表人柯学武,大队长。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80号。法定代表人孔海文,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青诉被告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刘长青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韩文锋人民陪审员 陆意玲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麦瑞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