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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杜冬霞与济源市黑加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冬霞,济源市黑加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1722号原告杜冬霞,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济源市黑加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西段318号。法定代表人吕邦太,总经理。原告杜冬霞与被告济源市黑加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7年5月23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冬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源市黑加伦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冬霞诉称:被告开发的位于济源市××路的北海商业中心(暂定名),面向社会公开发布VIP会员申请单,当事人交纳一定金额的费用,即可享受在购房时有优先选房权、五万抵八万使用、意向金回报18%利息等优惠权益。2014年4月21日,其和被告签订北海商业中心VIP会员申请单,并向被告交纳50000元。但被告的商业中心已被政府叫停,改为农贸市场,房屋手续不全,也不能对外出售。请求被告返还50000元及并支付2014年5月21日至今的利息共计28800元。庭审中,原告明确并变更利息的诉讼请求,请求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4年5月21日计算至2017年5月23日,共计27050元。被告济源市黑加伦置业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1日,原告填写一份被告制作的北海商业中心VIP会员申请单,被告加盖印章,该申请单载明,申请人须交纳50000元作为意向金,申请成为北海商业中心VIP会员,VIP会员享有北海商业中心购房一期开盘时的优先购房权,VIP会员购房,享受的优惠有:五万抵八万,意向金享受年回报18%,至选房之日止,如未能成功选购房源而办理退卡时,申请人可于开盘日一个月后两个月内,到北海商业中心商铺投资咨询中心办理退卡手续,入会保证金原额退还,利息计算至退款之日止。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收据,载明收到原告意向金50000元。至今被告未通知原告选购房屋,亦未退还原告意向金及利息,庭审中,原告表示不再购房,要求被告退还款项。以上事实有原告填写、被告加盖印章的VIP会员申请单、被告出具的收据及原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如未能成功选购房源而办理退卡时,被告全额退还原告款项及利息,被告至今未通知原告选购房屋,原告表示不再购房,并要求被告退还意向金及利息,符合双方协议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意向金50000元及利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源市黑加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杜冬霞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21日至2017年5月23日按年利率18%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19元,被告负担17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维帼人民陪审员  赵耕明人民陪审员  翟素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