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39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华杰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3984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周华杰,男,汉族,1985年3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06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本院移送执行周华杰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50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海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