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3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怀古、谢培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怀古,谢培英,赤水市黔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3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怀古,男,1979年2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赤水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培英,女,汉族,1979年2月24日生,地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水市黔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水市人民南路瀑都名苑A区*栋*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7753039634。法定代表人:江元生,经理。上诉人李怀古、谢培英为与被上诉人赤水市黔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7)黔0381民初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怀古、谢培英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怀古、谢培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怀古、谢培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86元,减半收取1543元,由上诉人李怀古、谢培英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雨审判员 李宗洪审判员 何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