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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吴相云、曲小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相云,曲小帅,曲庆刚,孙青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吴相云,女,1976年4月26日生。被执行人:曲小帅,男,1985年2月7日生。被执行人:曲庆刚,男,1961年10月12日生。被执行人:孙青云,女,1963年6月21日生。本院在执行吴相云与曲小帅、曲庆刚、孙青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查明的财产不宜立即强制执行,已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志刚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德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