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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纯江、姚玉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纯江,姚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260号申请执行人:张纯江,男,1961年6月14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武平县。被执行人:姚玉兰,女,1968年7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4)汀民初字第295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张纯江与被执行人姚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除已拍卖了被执行人长汀县盛世金源1幢11-12层1101#房产及厦门市新景.龙郡5#楼1跃2层73单元店房待分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550000元及利息,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22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