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斌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刑初31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斌,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2013年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罚款二百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羁押,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7]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杨斌在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新世界商城地下一层北京同仁堂分店库房内,因琐事将被害人周某打伤,致其左侧下颌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杨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杨斌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崇文门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工作记录,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刘某、宁某、李某的证言,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同仁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和解协议,费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被告人杨斌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斌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斌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斌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对被告人杨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石 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晨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