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余江益与蒋太华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江益,蒋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4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江益,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1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蒋太华,女,汉族,生于1984年1月27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达川区人民法院(2017)川1703执461号之一裁定书,向被执行人蒋太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太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太华在x营业所所开账户x上存款至人民币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成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