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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余江益与蒋太华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江益,蒋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4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江益,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1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蒋太华,女,汉族,生于1984年1月27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达川区人民法院(2017)川1703执461号之一裁定书,向被执行人蒋太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太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太华在x营业所所开账户x上存款至人民币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成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