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周德成与汪田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成,汪田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周德成,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汪田恩,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德成与被执行人汪田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民币148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汪田恩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而决定对其罚款500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少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