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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恩丽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2执580号刘恩丽,女,汉族,1972年5月6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姬村镇范家庄村会林巷*号,联系电话151751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泽支公司,男,1961年9月16日出生,住所地深泽县府前西路257号法定代表人:张亚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王翔智建新,男,汉族,1988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赞皇县赞皇镇东高村水塔街王家东巷*号,联系电话1372299****安丙胜,男,汉族,1976年1月9日出生,住所地赞皇县赞皇镇孙庄村老坟街进山巷**号,联系电话8416****刘恩丽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泽支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32民初33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恩丽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32民初33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