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民终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浦永丽、宋涛诉符哲睿股权转让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浦永丽,宋涛,符哲睿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民终4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浦永丽,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涛,男,1989年4月9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市。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光华,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符哲睿,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住云南省大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祥,云南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浦永丽、宋涛与被上诉人符哲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楚雄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浦永丽、宋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沈黎芸审判员 段雨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