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辖终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江苏扬远船舶设备铸造有限公司与镇江康福船舶设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江康福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扬远船舶设备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辖终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康福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大港新区大港银河路南。法定代表人:许国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扬远船舶设备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天目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泽,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镇江康福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扬远船舶设备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4民初18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康福公司上诉称:1.康福公司与扬远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送货地点为镇江大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2.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票据纠纷而非合同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扬远公司答辩称:1.本案纠纷是由康福公司向扬远公司定购船舶附件而起。该船舶附件非通用产品,而是根据康福公司提供的经过日本船级社(NK)认定的图纸专门定作的,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加工承揽合同。2.康福公司提供的商业承兑汇票后,明确承诺如到期不能兑现将全额付款并支付银行利息。扬远公司正是基于康福公司的承诺提起的诉讼。综上,请求驳回康福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扬远公司与康福公司签订的系列《产品购销合同》中关于产品要求明确约定,需方(康福公司)提供详细的1:1的CAD图纸及NK船级社退审图及退审意见或者约定为需方(康福公司)提供详细的电子图、GL退审图及关闭意见等。故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加工承揽合同法律特征。合同履行中,康福公司向扬远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价款,同时承诺如到期不能兑现将全额付款并支付银行利息。后扬远公司因不能取得票面金额的价款,其基于双方基础合同关系以康福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 晖审 判 员 周红梅代理审判员 邢晔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宏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