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222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冯是宝与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是宝,华煤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22执13号申请执行人冯是宝,男,汉族,1969年12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赣榆县。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誉街***号。法定代表人安钢,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冯是宝与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222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冯是宝欠款167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自2015年12月3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违约金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27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冯是宝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四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冯是宝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冯是宝同意延期履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虎审判员 达列力汗·哈依沙拜审判员 吕 晨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萨 玛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