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徐玉峰、张登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玉峰,张登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徐玉峰,男,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张登昌,男,1934年4月8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徐玉峰与张登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3287号民事判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烨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