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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健富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25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健富,男,1994年1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开平市。因本案于2016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健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健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陈健富驾驶粤J×××××号小轿车(承载朱某1、傅某1、朱某2),行驶至Y076线0KM(开平市赤水镇东山)路段,因操作不当碰撞路边树木,造成朱某1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家属放弃治疗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健富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健富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1系撞擦致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被告人陈健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再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健富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健富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健富的供述,证人朱某2、傅某1、甄某1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报案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信息资料、户口簿、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尿液检验结果报告书,谅解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和现场相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健富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准确、证据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陈健富案发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健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健富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社区监管条件等因素,本院认为被告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健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萍秀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春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