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9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方世强、谢有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世强,谢有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9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世强,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汉族。被执行人:谢有余(曾用名谢武),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世强与被执行人谢有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有余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有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78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双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