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孙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398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被申请执行人:孙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孙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孙某已经履行(2017)陕0429民初5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案件款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9执3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周锋审 判 员 成园园代理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梦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