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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81民初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德兴市窝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兴市窝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81民初第669号起诉人:德兴市窝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银城南路90号江南名邸二期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MA35HAM23D。法定代表人:王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寿宝、曾仲伦,德兴市朝阳法律服���所法律工作者。2017年5月19日,本院收到德兴市窝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被告王浩宇将上饶市明珠商业广场三楼的儿童乐园899平方米的装饰工程发包给起诉人,至今尚欠92000元工程款未付,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工程施工地即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施工地在上饶市明珠商业广场,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德兴市窝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诚审判员 蒋远南审判员 祝文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