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同俊民与被执行人冯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同俊民,冯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22号申请人同俊民。被执行人冯振军。申请人同俊民与被执行人冯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5)白水民初字第0032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各种费用,本院于2017年元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义务。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执行标的30万元,被执行人同意从其工资中逐月全额扣除,直至该案执行完毕,申请表示同意;二、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27执2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贵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