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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安庆市蓝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张立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蓝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张立中,方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11执411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蓝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方先模,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立中,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方宏杰,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本院在执行安庆市蓝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立中、方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张立中有安庆市大观区玉琳路8#区1#楼303室、安庆市大观区玉琳路8#区1#楼一层3室、一层4室房产,现拟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立中名下安庆市大观区玉琳路8#区1#楼303室、安庆市大观区玉琳路8#区1#楼一层3室、4室。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