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辖终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深圳金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亦平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金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刘亦平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4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金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王海平,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亦平,女,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卢湾区。上诉人深圳金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亦平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民初56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深圳金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认定协议书首页乙方联系地址注明为“上海市黄浦区复兴东路XXX号香港名都1201室”为乙方公示地址错误,上述地址注明的是联系地址而不是办公地址,并非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的,不再适用合同诉讼特殊地域管辖和一般地域管辖。本案合同中约定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同时,合同中也明确载明了上诉人联系地址,在合同中并无特别区分联系地址及办公地址的情形下,该联系地址在双方约定由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形下,视为双方合意对一方住所地的确定,在该案件管辖中具有拘束力。原审原告向合同中载明的乙方地址所属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陈 琪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