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彭晋民与高建荣、彭晋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晋民,高建荣,彭晋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183号原告:彭晋民,男,194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爱民,荣成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建荣,女,196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彭晋顺,男,195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党银龄,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兵,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晋民与被告高建荣、彭晋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晋民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晋民负担。审判员 梁 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丽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