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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222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郭延学与邓招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延学,邓招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22执148号申请执行人郭延学,男,汉族,1968年5月3日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邓招珊,男,汉族,1968年12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申请执行人郭延学与被执行人邓招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新2222民初5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邓招珊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郭延学案件款1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郭延学要求被执行人邓招珊应给付第一期案件款10000元,诉讼费150元,合计101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52.25元。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邓招珊在外地居无定所,暂无法执行,已将被执行人邓招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郭延学亦无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虎审判员 木汉·阿合亚审判员 吕  晨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萨  玛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