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晓明、方淑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晓明,方淑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1309号原告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址富裕县。法定代表人池忠波,职务理事长。被告张晓明,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富裕县。被告方淑会,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富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金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包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