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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5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何芳华与上海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上海冉创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陈某某,上海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上海冉创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5705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霖。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余,上海市南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上海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何文孝。被告:上海冉创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董开国,经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上海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上海冉创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袁 洁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颖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