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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刑更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孙玉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707号罪犯孙玉龙,男,1969年1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以罪犯孙玉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7日作出(2008)渝五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孙玉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2015年6月25日两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9年10月16日刑满。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3个。本院认为,罪犯孙玉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间隔时间的规定,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玉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雪梅审判员  陈胜泉审判员  李山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景闻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