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财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任双林与肖井辉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双林,肖井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财保87号申请人:任双林,男,1982年1月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被申请人:肖井辉,男,1982年6月1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人任双林与被申请人肖井辉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肖井辉名下坐落于长春市经开区吉林大路梧桐公馆一期5栋1单元702号房,丘地号:5-78/15-1-88(702),建筑面积88.03平方米的房屋,并由担保人张杰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杰名下吉ACR9**号车辆的车籍;二、查封被申请人肖井辉名下坐落于长春市经开区吉林大路梧桐公馆一期5栋1单元702号房、丘地号:5-78/15-1-88(702),建筑面积以房产登记机关备案为准。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20.00元,由申请人任双林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陶春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