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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1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山东德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窦培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德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窦培华,刘艳丽,尹兴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91执6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玲玲,董事长。被执行人窦培华。被执行人刘艳丽。被执行人尹兴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商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窦培华、刘艳丽、尹兴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窦培华的银行存款10725.5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春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檀国旭 来源:百度搜索“”